
【转自:广东网警】
近日, 一种名叫“蓝鲸”的死亡游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 带来死亡的“蓝鲸”起源于俄罗斯, 在2015年兴起。 该游戏的参与者加入一个群组后, 将有一名对应的“负责人”, 参与者需要提交个人的真实信息, 包括自己和家人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, 甚至裸照, 如果有人抵触任务或者泄密, 这些隐私信息就会被公开, 任务完成不了, 负责人还会表示“有人会帮你完成”。
随后, 参与者被要求在50天内每天完成一个自残任务, 包括在凌晨4:20起床、看一部恐怖片、在腿上划出刀口、不与任何人交谈等, 最终在第50天时结束自己的生命。

蓝鲸这种“游戏”通过电子媒体进行“主奴”关系的构建, 实际形成了精神强制, 已经具备了“电子邪教”的基本特征。
这种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“网络自杀游戏”, 是一种新型网络安全问题, 甚至一定意义上突破了网络安全议题的边界。 不再是涉黄、涉赌等传统犯罪, 而是直接关乎公民的生命健康, 直接对公民进行精神强制。
其一, 教唆公民自杀, 哪怕基于游戏关系中的“自愿”, 也是触犯刑法的故意杀人行为。 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最高阶保护, 教唆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, 没有“自愿”的例外情形。
从犯罪主观分类上说, 即便自己没有实施直接杀人行为, 教唆他人自杀也属于“间接故意”,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。 如果发生自杀结果, 对于“蓝鲸”中的“主人”, 必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。 千万不要把这当成“游戏”, 以为不是自己直接杀人, 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。
其二, 蓝鲸这种“游戏”通过电子媒体进行“主奴”关系的构建, 实际形成了精神强制, 已经具备了“电子邪教”的基本特征。
之前个别青年人利用互联网相约集体烧炭自杀, 还只是个别现象, 像“蓝鲸”这样进行集体精神控制, 其社会危险性成倍放大, 社会必须提高警惕。
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,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 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, 煽动、教唆、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、自伤的,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 司法机关应该对这种“电子邪教”有更充分的应对。
其三, 网络平台(QQ、微信等)要强化自己的监管责任, 主动防范“电子邪教”。
《网络安全法》明确了信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, 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, 《侵权责任法》明确了“提示规则”和“明知规则”: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“电子邪教”的举报、通知之后, 殆于行使监管责任, 甚至“明知”一些QQ群就是自杀游戏群, 即“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”, 将对自杀结果承担连带责任。
人命关天, 不能因为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, 就模糊了法律责任。 对于利用“电子邪教”教唆他人自杀, 必须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, 包括追究“故意杀人罪”的刑责。
广东网警提醒
要理性上网、文明上网, 适度选择内容健康、积极向上的游戏娱乐, 自觉抵制类似“蓝鲸”的死亡游戏。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将严厉打击组织、教唆、引诱他人参与该游戏的行为, 造成严重后果的, 将依法严惩。 同时, 严禁游戏公司炒作、打擦边球, 开发命名此类游戏, 同时严禁网络动漫企业传播类似不良文化信息以及提供“蓝鲸”游戏网络直播等。














